" 序曲:袁连芳判刑未入狱,留所成为狱侦耳目 2001年1月12日,浙江杭州警方接到举报,在湖墅南路的电子市场有人贩卖淫秽光碟。
由此可见,作为中国梦的制度载体,除了法治与民主,我们别无选择。除此之外,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受教育基本权利的法源性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25号)也提供了另一条操作性杠杆,使得法院可以把宪法条文作为审判规范而援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受理人权诉讼,进而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行为以及权力者的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
正是法治可以使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不必担心其他人任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需就生产和营销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解决逐一与政府官员进行谈判,因而可以全神贯注于各自的事业和绩效。在地方自治的框架里,形成人民代表和行政首长都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并对居民负责、但把立法权与执行权严格区别开来的格局。为此,应该让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和对违宪行为的最终审查权。但从成文法体系的客观条件来看,这种司法审查应该采取集中化的制度设计,也就是建立宪法法院。另外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树立一个真正能得到人民内心认同、自愿遵循的权威体系,防止出现各行其是、无法合成公共选择的乱象。
假如预算的审议结果真能直接牵涉不同集团的切身利益,那么对于利益代表的重视程度就会迅速提高,能够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强化和改革。在竞选者势均力敌时,需要权威的决定来化解对投票结果的质疑、回避国家分裂的危机。从最高法院法官数量说起 前不久,《人民法院报》在一则关于五四青年节座谈会的报道中,首度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在编人员的数量:1169人。
通过改革,法院在不增加法官员额的前提下,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与之相比,全国法官总数只从18.9万人增加到19.5万人,与1979年相比,仅增加了2.31倍,增幅并不明显。例如,珠三角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和中山六市法院,法官人数只占广东全省的40.2%,但2011年的办案数量却占全省案件总量的67.8%。不过,按照法官自治原则,应当有少量法官参与审判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如日本、台湾地区的法官法就规定,法官可以转任司法行政人员,转任者的年资和待遇按实任法官对待。
外界的质疑很简单:办案状元能做到,为什么其他法官做不到? 除了人口、案件测算法,在确定法官员额方面,目前适用较普遍的是工作量测算法。只有建立起科学、稳定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使法官员额制经得住实践和时间的考验。
现实中,最受争议的往往是这一群体。据了解,某些地区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结案数甚至达到700至800余件,远超人均办案数的极限值(见附表)。因为只是法律审,除非特别重要的案件,每个案子开庭时间只有一小时,双方当事人各有半小时时间阐述观点、回答提问。比如,谁来确定法官员额?是授权各高院进行,还是各级法院自主决定?确定法官员额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兼顾人口、案件量和经济发展水平?法官的工作量如何核算?如何平衡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差异?由于存在上述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暂时将法官员额比例作为改革突破口,初步确定了两步走策略:一是通过法院人员总数、受理案件数等统计数据的分析,初步确定全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总体幅度,并设计出法院人员比例测算的模型公式,目前这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这就意味着,法官员额制必须建立在相对稳定的审级定位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础上,否则的话,好不容易才测算出相对固定的法官员额,只要体制机制发生任何调整,测算标准就得发生变化,法官员额也会陷入不稳定状态,有悖于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在综合部门预留少量法官员额,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由于肩负较繁重的审判指导任务,综合部门配备的法官员额应适当高于基层法院和中院。确定法官员额,辖区人口当然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由于这种测试方式操作起来非常复杂,需要对法官办理各项事务的时间进行长期跟踪记录,并考虑独任、合议等因素,未必适合我国法院实际。
在这种工作机制上确立的法官员额,只是对内部行政化管理的一种背书。与之相反,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法官配置都是圆筒型。
那么,如何确定我国的法官员额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之所以如此高效,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并拥有自主选案权。
但是,同样是案件,繁复和疑难程度可能存在很大不同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需要被制约。相反,官方,至少是官方媒体的态度是很鲜明的。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在进入近代以后,王权时代逐渐过去,宪政成为不可避免。他们实际上所关切的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政?这个问题。反对宪政的不仅有社会群体,更有退休和在任官员。
这种在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宪政之争的恶果是明显的。但这些制度形式的存在,并不表明这些国家实现了宪政,因为这些制度形式的存在,同样没有能够使得这些国家避免专制和腐败。
尽管官媒发表的支持宪政的文章较之那些批判宪政的文章少得可怜,但外界并不难看出,官方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很大的一致的意见——如果说不是分歧的话。他们必须回答,不实行宪政,要实行什么?难道要重新回到神权时代?或者王权时代?这有可能吗?同样,自由派只会提倡西方式宪政,不顾中国现实情况,这同样会导致同样的结果。
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官方就实行一种不情愿的放任自由主义,或者不得不容忍社会层面的各种主义之争。1954年,共产党及其政府就制定了宪法,即54宪法。
但是,说宪政不属于中国,那么中国是什么样的政体?难道无法无天的政体?同样,在支持宪政的群体看来,中国如果要实现宪政,就要像西方国家那样,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就是说中国必须转型成为西方类型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制定宪法,宪法至上。第三,官方本身至今还停留在不作正式表达的鸵鸟政策。当然,制定了宪法只表明中国要实行宪政,但并不表明中国已经有了宪政。
人们也可以把不做声理解为官方对争论的容忍政策。相反,他所秉持的是孙中山的政治发展三阶段论,即从军政到训政到宪政的道路。
共产党是在反对国民党的专制主义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就是说较之国民党,共产党更迫切需要宪政。执政党内部有支持宪政的,也有反对宪政的。
自从近代人民主权理论产生以来,王权很快就失去了政治合法性,更不用说是神权政权了。尽管官方仍然控制着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对执政党仍然具有政治重要性,但多年来,官方意识形态领域已经不生产任何新的理论和概念,除了固守传统那些教条外,主要是控制社会层面的意识形态。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法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官方媒体连篇累牍地发表反宪政学者写的文章,只有少数官媒发表了一些支持宪政的看法。但必须看到,制约权力有不同的制度形式。不过,中国的社会现实一直在快速变化。
同时,即使是实际上实行专制主义的政权,其理论上也要用宪政来论证自己。台湾后来能够实现民主化,和政治精英对宪政意识形态的坚持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这种意识形态代表了政治发展的目标。
近代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政治精英的努力就是为了建立宪政。左派则视三权分立和多政党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这两种极端主义都会把中国引向国家悲剧。自由派则相反,认为中国模式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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